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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家具厂遇雨损失13万 法院采纳数据判保险公司赔

家具被雨水淋湿形成丧失,东升镇的家具厂张老板向安全公司要求理赔。安全公司出示了省景象形象办事核心出具的证据称,事发当日东升镇降雨量达不到暴雨程度。而张老板出示的双流县景象形象局的景象形象材料关于九江镇的降雨量达到了暴雨尺度,并且家具厂离九江镇观测点更近。

本案历经一审、二审,最终,成都中院采纳了双流景象形象局出具的九江观测点的数据,认定达到暴雨尺度,成都家具厂判安全公司领取安全补偿金10万余元。比来,省高院发布了此案作为本年第一期指点案例。

张老板在双流县东升街道金星村开了一个家具厂,并投保了财富分析险,保额1000万元,在安全合同中商定了暴雨形成的丧失要理赔。此中对暴雨的定义是指每小时降雨量达16毫米以上,或持续12小时降雨量达30毫米以上,或持续24小时降雨量达50毫米以上的降雨。

2011年8月11日凌晨,家具厂地点地起头降雨,因顶部排水不及时导致雨水倒灌进厂房,形成部门炊具淋湿。安全公司确认此次丧失金额达13万余元。不外,安全公司拒赔,由于四川省专业景象形象台、四川省景象形象办事核心出具的景象形象演讲显示,当天东升镇降雨量不足10毫米,达不到暴雨程度。后来,双流县景象形象局向张老板出具《景象形象材料证明》,证明双流九江镇2011年8月11日12小时持续降雨量为33。5毫米,达到暴雨气候尺度,因家具厂地点地离九江镇近,故采用九江镇主动景象形象站材料。

不久,四川省景象形象办事核心向安全公司出具《景象形象证明》,证明双流县农桥社区金星村附近(东升观测点)观测到2011年8月11日00时至24时的24小时内的总降雨量为7。8毫米,未达到暴雨尺度。

2012年7月3日,武侯法院一审讯决,安全公司领取张老板安全补偿金10万余元。一审讯决后,安全公司上诉。成都中院二审认为,案件的争议核心在于,厂房地点地当天的降雨能否达到安全合同商定的暴雨尺度。张老板举示了双流县景象形象局的景象形象材料证明材料,证明当天降雨达到暴雨尺度。安全公司举示了四川省专业景象形象台、四川省景象形象办事核心的景象形象证明及景象形象监测统计数据材料,证明当天降雨未达到暴雨尺度。法院认为,安全公司出示的由四川省专业景象形象台及四川省景象形象办事核心配合出具的《景象形象证明》并未载明九江镇的降雨量环境,不成否定张老板出示的《景象形象材料证明》的证明效力,该当采信九江镇的景象形象观测点数据消息,认定安全标的物所处地舆位置的降雨量达到了安全合同商定的暴雨尺度。(记者 王英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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