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月11日下午,成都市公安局、成都轨道交通集团有限公司联合在7号线琉璃场站召开地铁安检工作现场表彰会,对近期安检立功人员表彰和奖励,其中1月3日,检查出女子携带手枪和子弹的安检员因处置恰当得力,被重奖5000元。
在11日采访中,记者从成都市公安局了解到,近期成都轨道交通安检负责企业在公安机关的指导下,连续查获多起非法携带违禁物品,为保障地铁区域的治安平稳和乘客的出行安全做出了贡献。
2017年12月31日,违法人员蹇某携带一个装有约100毫升汽油的矿泉水瓶进到地铁7号线琉璃场站,被安检人员检出。轨道公交分局依法对蹇某作出了行政拘留五日的处罚。
1月5日,违法人员王某随身携带子弹11发进入地铁1号线高新站,被安检人员检出。轨道公交分局依法对王某作出了行政拘留五日的处罚。
1月6日,乘客陶某(女)携带一个装有约100毫升汽油的矿泉水瓶进到地铁1号线省体育馆站,被安检人员检出,目前该案还在进一步调查中。
当天下午,成都市公安局和成都轨道交通公司对于4起案例中的安检有功人员共计12人,做出了隆重表彰。成都市公安局分别给予奖励人民币1000元至5000元不等,奖金共计24000元。特别是1月3日检出枪弹的安检值机员小朱,被重奖人民币5000元。另外,轨道交通集团公司也分别对各起检出违禁物品的有功人员共计16人,奖励500元至800元不等,奖金共计9200元。
一、关于非法携带弹药。《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三十二条非法携带、弹药或者弩、匕首等国家规定的管制器具的,处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
非法携带、弹药或者弩、匕首等国家规定的管制器具进入公共场所或者公共交通工具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二、关于非法携带危险物质。《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三十条:违反国家规定,制造、买卖、储存、运输、邮寄、携带、使用、提供、处置爆炸性、毒害性、放射性、腐蚀性物质或者传染病病原体等危险物质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62条第2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处罚:(二)非法携带易燃易爆危险品进入公共场所或者乘坐公共交通工具的;
三、关于非法持有罪。《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条第一款 违反管理规定,非法持有、私藏、弹药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警方提示:市民朋友乘坐地铁严禁携带易燃易爆、有毒有害、腐蚀性、放射性、压力容器等危险品;畜禽类、宠物类或其它可能妨碍乘客人生安全及地铁运营安全的动物(有识别标志的服务犬除外);易污损、严重异味、易碎、尖锐且无安全包装的物品或超大超长物品;充气气球、铁锯、铁棒、铁锨或其它可能影响公共安全及卫生的物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