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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广东龙光集团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诉被告蔡廷栋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

本院受理被告广东龙光集团物业办理无限公司广州分公司诉被告蔡廷栋物业办事合同胶葛一案,因你下落不明,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划定,向你通知布告送达(2017)粤0112民初2082号民事判决书。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物业办事胶葛案件具体使用法令若干问题的注释》 第一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的划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蔡廷栋在本判决发生法令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被告广东龙光集团物业办理无限公司广州分公司领取2014年5月至2017年3月期间的物业办理费共计45440。5元及违约金(违约金分段计较,2014年5月至2017年3月期间每月物业办理费的违约金,均以1298。3元为基数,别离自次月1日起计至付清款子之日止,按照每日1‰的尺度计付,每月物业办理费的违约金数额以不跨越当月物业办理费1298。3元为限);

二、被告蔡廷栋在本判决发生法令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被告广东龙光集团物业办理无限公司广州分公司领取2014年4月至2016年12月期间的船脚176。2元、污水处置费72元共计248。2元;

案件受理费1534元,全数由被告蔡廷栋承担。承担缴费权利的当事人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缴付。

限你自本通知布告发出之日起颠末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过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自通知布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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