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将这个药的配送企业销售随货同行单、增值税发票以及冷链运输交接单拿出来,我们核查一下。”近日,安徽省铜陵市义安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在对辖区内一家单体药店进行检查时,现场抽取了一种冷藏药品,要求该店负责人王某提供相关票据以供核查。
“好的,这是这个药品的销售随货同行单、增值税发票。”王某拿出几张票据交给了执法人员。
执法人员核查后,发现王某并没有提供收货与验收环节必须查看和记录的冷链运输交接单。“冷链运输交接单呢?请提供一下。”执法人员说。
“我不知道什么是冷链运输交接单。”王某回答说,“这个药到货时,我店没有要这个单据。”
执法人员解释道:“冷藏药品冷链运输交接单是由供货企业发出,记录所配送冷藏药品的运输方式、运输起始时间以及在途运输温度等关键信息的单据。待冷藏药品到达协议零售药店后,由零售药店收货员查看并记录冷藏药品的运输到达时间、运输到达时温度以及药品质量状况等基本信息。该交接单可直接反映药品经营企业对药品质量的关注程度,也直接关系着冷藏药品的质量,是执法人员对药品经营企业的重点检查内容之一。”
执法人员现场指出:“《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第一百五十五条、第七十四条规定‘冷藏、冷冻药品到货时,应当对其运输方式及运输过程的温度记录、运输时间等质量控制状况进行重点检查并记录。’‘不符合温度要求的应当拒收。’你店的行为显然与规定不符。”执法人员随即对该药店做出了警告、责令限期改正的处罚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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